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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方音乐史具有很清晰的发展脉络,大致可分为“古代音乐”(以古希腊及古罗马为代表)、“中世纪音乐”(约十世纪至十四世纪)、“文艺复兴”(约十四世纪至十七世纪)、“巴洛克时期”(1600—1750年)、“古典时期”(1750—1830年)、“浪漫时期”(1830年至十九世纪末)、“近现代时期”(二十世纪初至今)。不难发现,西方音乐史上有一个时期就叫做古典时期,以巴洛克时期的音乐巨匠巴赫去世(1750年)到贝多芬去世(1828年)为标志,而这一时期创作的音乐便称做古典音乐。
古典时期的音乐具有很鲜明的色彩,其核心实质就是平衡性与规律性。所谓平衡性,就是由巴洛克时期复调音乐强调的对比(由于各声部之间互为模仿,相似度高,故只能通过对比的方式区分主次)转为主调音乐中各次要声部服从主要声部的平衡,从而达到理想的和谐状态。所谓规律性,即音乐的发展变化有规可循、有章可依,主要体现在曲式与旋律上。一般而言,古典音乐的曲式结构如同中国古代的八股文,有严格的格式规范,绝不能逾越(如奏鸣曲式中各部分构建的衔接转承、协奏曲各乐章华彩乐段的运用等),这种规范到了浪漫时期尤其是近现代,能够老老实实遵守者已是凤毛麟角了;在旋律上,绝大多数古典音乐都具有周期性反复的特点,亦即每两小节(或是两小节的倍数,如四小节、八小节)反复一次。
广义的古典音乐其实就是经典音乐之谓。在这里,“年头”所起的作用不可小觑。许多现今仍在流传的古典音乐,当年也许并不怎么起眼,但是经过时光的淘洗,越来越显其价值。如巴赫的音乐在其去世近百年后由门德尔松发掘推广才为世人所知。历经祖祖辈辈各色人物反复质疑讨论之后仍保存下来的东西,一定有其存世的理由。
再者,作为人为的划定,古典音乐总是与通俗音乐相对而言的。这两大阵营彼此是敌人,仿佛具有不同戴天的仇恨,非要拼个你死我活不可。其实,从音乐发展史上看,随着社会环境及人的生活状态的改变,其对音乐形式与内容的追求也在不断地调整。那些当年俗不可耐的流行音乐,也许很多年后就变成古典音乐了。小约翰·施特劳斯的圆舞曲,在歌剧与交响乐大行其道的维也纳,只能算作是流行音乐,但在今天却变成了名副其实的古典音乐。必须指出,并不是所有的麻雀百年之后都能变成凤凰,流行音乐变古典音乐是有前提条件的,即必须具备音乐艺术的所有属性,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并为不同时代的人们乐于接受。
这种观念在古典音乐家心里根深蒂固,只是通常不表露出来,怕招人嫉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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